一、充分认识做好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从历年的监测数据表明,冬季是大气污染较为集中的时期,特别是北方地区进入采暖期后,供暖季PM2.5浓度贡献度约占全年3成,季节性燃煤造成污染物排放量剧增。以2014年监测数据为例,京津冀三地全年PM2.5平均浓度为88微克/立方米,供暖季平均浓度为111微克/立方米,是全年的1.27倍。各省(区、市)供暖季PM2.5均值与全年均值的比值在1.14-1.38倍之间。
根据气象部门预测,受厄尔尼诺现象影响,今年冬季气温偏高、降雨偏少,总体气象条件偏差,逆温、静风等不利气象条件容易造成重污染天气频发,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主体责任,增强危机意识和使命感,采取有力举措,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
二、扎实推进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今冬明春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确保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各地在严格落实现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上,应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确保完成2016年空气质量改善任务目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对列入年度计划的燃煤锅炉整治、重点行业治理、黄标车淘汰等重点任务,逐项梳理任务目标,对进展缓慢的治理措施加强督办,倒排工期,确保如期完成。对于尚未完成空气质量改善年度目标的地区,要把改善任务分解落实到最后的几个月中,明确每个月的改善目标。特别是对空气质量不降反升的地市,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查找问题,抓住工作重点,加强督查督办,确保完成空气质量改善任务。
(二)狠抓燃煤污染治理。严格煤质监督和散煤管控,提前完成优质煤替代工作,京津冀三地要分别完成50万吨、210万吨和1000万吨清洁煤替换工作任务;加大煤质抽查频次和覆盖面积,严厉打击劣质散煤销售行为。科学制定供暖起炉计划,分批分期平稳起炉,确保起炉过程污染物达标排放。加大燃煤锅炉污染治理力度,对列入年内计划的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和燃煤锅炉改燃关停任务,力争在供暖季前完成。加大燃煤设施监管力度,优先使用超低排放机组发电,全面开展燃煤锅炉环保设施维护检修,确保供暖期环保设施高效运行。保障冬季绿色供暖,加快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完善管网配套。
(三)加大面源污染治理力度。强化道路扬尘治理,细化结冰期和非结冰期冬季道路清扫方案,遇不利气象条件要加大道路清扫频次。严格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强化施工工地扬尘环境监管,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管理,严查道路遗撒和乱倾乱倒行为。严控裸露地面扬尘污染,严格落实地面绿化、 硬化、苫盖等抑尘措施。狠抓秸秆、垃圾、荒草等露天焚烧,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对发现的秸秆露天焚烧行为在媒体曝光,对有关负责人进行问责。积极倡导减少燃放烟花爆竹,节日期间遇有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天气条件应采取临时性限制燃放措施,以减轻燃放造成的污染影响。
(四)确保工业企业达标排放。积极组织开展钢铁、水泥等行业错峰生产,尽量将设备检修维护时间安排在供暖期,减少冬季污染排放。按照重点行业限期治理方案,加快重点行业环保提标改造步伐,重点区域要基本完成燃煤电厂、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完成石化企业有机废气综合治理。加大涉气企业排查力度,强化对火电、钢铁等重点企业监管,督促企业按期完成环保设施检修,确保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各地要切实完善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系统,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完善省、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细化不同预警等级的应急管控清单,向社会公开应急响应措施和临时管控企业、工地名单,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当出现重污染天气时,要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果断采取应对措施。要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情况进行督查,保障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
三、严格监督问责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分解任务,明确部门分工。一方面,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切实落实地方党委政府环境保护责任,采取“点穴式”方式,对污染问题较重、大气环境质量严峻的地市进行专项督查。详细梳理日常督查情况,确定今冬明春督查的重点地区、产业、企业和点位,对未完成空气质量改善任务和工作计划的,要严肃问责。另一方面,要开展大气污染执法专项检查,严查各类燃煤设施、工业企业、移动源和面源大气污染物违法排放行为。对超标排放和环保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从严从重依法予以处罚。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等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按照两高司法解释,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我部将对各地落实《大气十条》情况和开展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于发现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将予以严肃处理,并会同有关部门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